南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

来源:中国佛教协会 2019-11-14

南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

(2019年7月24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)

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传佛教教务管理,根据《宗教事务条例》《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》和《中国佛教协会章程》等有关规定及南传佛教教义教规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南传佛教寺院住持对外代表常住,对内统理大众。担任住持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

(一)具备南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;

(二)爱国爱教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拥护社会主义制度,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,维护国家统一、民族团结、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,坚持佛教中国化方向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;

(三)信仰坚定,戒行清净,有较深的佛学造诣,品德服众,有较高威望;

(四)具有较高文化水平,毕业于中等以上南传佛教院校或具有同等南传佛学水平;

(五)能够讲经说法、主持法务活动,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。

第三条 住持的产生必须贯彻民主协商、选贤任能的原则,按照以下程序产生:

(一)由该寺前任住持或该寺院民主管理组织提出人选;

(二)当地县(市、区)佛教协会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对住持人选进行审查后,提交该寺院两序大众民主评议;

(三)住持人选经僧团民主评议获半数以上赞成,由寺院民主管理组织报当地县(市、区)佛教协会;

(四)当地县(市、区)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,由该寺院民主管理组织按照《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》的规定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。

第四条 南传佛教全国重点寺院的住持人选,在履行任职备案手续之前,应由所在地州(设区的市)佛教协会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云南省佛教协会同意。南传佛教全国重点寺院的名单,由云南省佛教协会提出并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。

第五条 住持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,可连选连任。

第六条 寺院住持原则上不得兼任其他寺院住持。有特殊情况需要兼任其他寺院住持的,按照《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》相关规定办理。

第七条 住持必须以身作则,领众熏修,维护常住,摄受大众,忠于职守,廉洁奉公。

第八条 住持接受寺院民主管理组织、僧团、佛教协会的监督。住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所在地佛教协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劝诫、撤销职务的处理:

(一)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;

(二)违犯佛教戒律和规章制度的;

(三)散布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言论的;

(四)未按《宗教事务条例》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;

(五)重大寺务不按民主程序办事,造成严重后果的;

(六)违反财务管理制度,侵吞或者挥霍寺院财产的。

劝诫的决定,由该住持所在地县(市、区)佛教协会的会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,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。

撤销职务的决定,由该住持所在地县(市、区)佛教协会常务理事会集体讨论作出,报该住持所在地州(设区的市)佛教协会同意,并由原任职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其备案后实施。

对南传佛教全国重点寺院住持作出撤销职务的决定,需报云南省佛教协会同意,并由原任职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其备案后实施。

第九条 住持本人提出辞职或还俗的,应当经寺院民主管理组织审核同意后,报原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。

第十条 佛教协会对住持人选作出任免或者对住持作出惩处决定前,应征求相应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。
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佛教协会负责解释。
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南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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