来源:灵隐寺 时间:2023-01-06
第三位色法,色是质碍义,即物质法,简略分别,有十一种:一、眼根;二、耳根;三、鼻根;四、舌根;五、身根;六、色境;七、声境;八、香境;九、味境;十、触境;十一、法处所摄色。
一、五:根是增上出生义,眼等五根,皆以四大种所造清净色为体,为眼等五识的所依色,与眼等五识作威势,五识借它为增上缘而得生起了别的作用。
六、色境,即眼识依眼根所缘的境。这有三种:(1)显色,即青黄等色。(2)形色,即长短等色。(3)表色,即取、舍等色。三种色中,唯显色实有,形表皆是依显色分位上假立,故无别体。
七、声境,即耳识依耳根所缘的境,有因执受、因不执受、及因俱生,可意、不可意、俱相违六种,非分位法,皆别有体。
八、香境,即鼻识依鼻根所缘的境,有好香、恶香、平等香三种,非分位法,皆别有体。
九、味境,即舌识依舌根所缘的境,有苦酸辛咸淡等,非分位法皆别有体。
十、触境,即身识依身根所缘的境,有地水火风四大能造触及所造滑涩轻重等假触。地等四大,各别有体;所造假触,是四大种的分位,无别体性。
十一、法处所摄色,即意识依意根所缘的法尘。这有五种:(1)极略色、(2)极迥色、(3)受所引色、(4)遍计所起色、(5)定所引色。五种色中,前四种是假法,无别实体,定所引色,有假有实;五种皆是第六意识的所缘境,其定果色之实者,亦眼等识所缘。极略色,就是极微。极迥色,即空界色(物隙明暗色)。受所引色,即无表色。遍计所起色,即水月镜像等。定所引色,即定力所变的色等五尘。
总上十一种色,前五种是五识的所依色,后六种是识的所缘色。后六种名色名声等,是与眼耳等相对以名境,即眼所取故名之为色,乃至意所取故名之为法。
唯法处所摄色,名稍有别;法是轨持义,处是处所,即十二处中之一色。虽然色声等亦名法及处,但以对根故名色、声等,没有相滥的过失,所以唯极略等名法处所摄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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