印专法师:评析清规和戒律对于僧人丧事制度的不同规定

来源:原佛 2024年11月20日

印专法师:评析清规和戒律对于僧人丧事制度的不同规定

评析清规和戒律对于僧人丧事制度的不同规定

在《敕修百丈清规》中,有关僧众日常生老病死的管理,是一项非常繁琐且至关重要的内容,因為出家人死亡的意义非同一般,出家的目的就是“了生死”,而清规中僧众的丧葬事宜虽然详尽合乎俗情,但有些条款过于世俗化而不符合戒律的要求,这也从侧面反映出百丈禅师制订清规的初衷,就是为了平衡禅修者与持律人的不同修行方式,在日常共住生活中产生的矛盾,因此这里从清规和戒律两个角度,对丧事制度的实践应用进行对比评析。

关于丧事制度,百丈清规在“住持章”中对不同身份的僧人的葬礼作了分门别类的规定,例如住持与普通僧众在葬礼的规模、仪式等方面都不尽相同,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。

首先,关于丧礼的规格和费用。

清规中规定僧人圆寂后,丛林寺院会根据其遗产的多少以及生前的贡献、影响的大小,来决定其丧礼的规格。如果对寺院有较大贡献或遗产较多者,将严格按照清规中的住持丧礼规格办理,如果其遗产较少,则丧礼从简,与普通僧人基本无异,“若衣钵微薄,务从俭简,遗戒小师,不得披麻恸哭,请首座主丧,一切华师中并简,毋劳大众。”并且丧礼还吸收了儒家的“五服制度”,根据僧人与亡者之间关系的亲疏远近,而穿戴不同的孝服。

可见,清规中的丧礼规格与世俗无异,由于此事关系到寺院的开销及人情的往来,所以按亡者生前的地位与遗产来决定丧礼的繁简,相当于除了寺庙组织安排,一切开销还是由亡者自费,规格之高低,则由逝者生前对寺院的贡献及死后留下的财产决定。好比世俗一般家庭的亲属,用逝者的遗产,为其代办后事,而葬礼是否隆重,要看逝者生前与亲属之间的亲疏关系,以及对家庭的贡献和死后遗留资产。

若是身居要位的住持,还可以享受世俗中披麻戴孝的最高礼仪“五服制度”,若是资产微薄的贫僧,因为无人为其支付迎来送往、衣物置办的费用,丧礼便草草了事,不劳大众。可见此制度难免使僧团偏于世俗化,体现出当时佛教宗法等级制度的特点已非常明显,类似儒家尊卑分明的等级观念。

在戒律中,依照佛制出家人首先要断除贪心,淡泊无为,持金钱戒,从沙弥起就不得积蓄资财。若身为住持,则属一寺之纲,必须德高望重者,方可领众修行,护寺安僧。住持个人所得财产,一般多为寺院的定向捐赠等公共财产,即使住持由于寺务繁杂,不方便严持金钱戒,其私人财产占比也相对较少,且都是如法如律的凈财,而非贪心蓄积,非法获利,其身份相当于世俗公司的会计和董事长兼而有之。其财产在死前就应提前分配给三宝共用,不应等到死后处置。

佛制出家人以平等心在僧团六和共住,身居要位者更應谦下简朴、淡泊名利,如果往生,出家人不得举行丧礼,只是依于佛制,大众轮流为其助念三到七日,然后火化即可。所有丧事礼仪,众僧皆同,不存在披麻戴教等世俗葬礼的环节,出家人既已辞亲割爱,无有子孙后人,何须披麻戴孝?若有世俗的亲友前来吊唁,也随众僧一起诚心助念佛号即可,所有僧众,无论戒腊高低,出家年限大小,往生的仪轨皆是如此。

至于丧礼所须费用,一般由亡僧生前所住寺院负责,或由寺院僧伽基金出资,专门负责为出家人提供老病死的服务,或由亡僧亲友及居士共为发心,为亡者置办干净衣服一套,和火化时所须的物品即可,若仍有多余供养,可代为亡者布施做功德。这一切事务都由寺院出一位主事人,及亡僧生前道友僧众辅助配合主事人,共同代为组织操办各项杂事,如送医陪护、沐浴更衣、安排助念、搭建灵堂、火化车辆、法器轮班等,但无需大操大办,因出家人的死不同俗人,僧人一生修行的功夫,在临死才真正得以体现,临死若能得解脱,自在往生善道,便是最好的丧礼,所谓世俗意义上规格隆重的丧礼,虽然活人看起来风光体面,但不过为其往生的道路徒添障碍罢了。

出家人死后的遗产,依于戒律来讲,不属于个人,而属于常住寺院和大众僧,因为出家人不事生产,所得物品均来自于十方供养,死后仍还归于十方。物品要依戒律中的羯磨仪轨,共同集僧按需分配,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挪用,即使出家人立下遗嘱,指定分配某人,死后也无效。所以丧礼開銷不可从出家人遗留的财物中折算。

其次,关于亡僧遗产的分配。

清规中关于处理亡者的遗物及其他后事,主要有唱衣、送遗书、答谢等活动。“唱衣”即与戒律中的“分亡人物”相似,就是将亡僧的遗物在寺院内部进行拍卖,不同的是“分亡人物”是按上中下座的次第赠予大众,唱衣则是有偿拍卖,拍卖所得钱财扣除丧葬费用外,百分之三十归寺院所有,剩余百分之七十分配给办理丧事的人,且负责人必须向合寺大众将每一笔收支账进行公布。如果亡者生前留有遗书的,派人分头送呈。

戒律中有明文规定亡僧的遗产如何分配,如《四分律随机羯磨疏》判定亡人物的类别分为两种,一种是重物,即是与修行无关的非修道必需品,如钱财、房屋、田地等;一种是轻物,即是修道所用必需品,如三衣一钵、日常衣物、生活用品、经书等。其中重物属于常住常住物,直接归入僧人生前所住的寺院,轻物属于十方现前物,归于从十方各处共同来到寺院大界内的所有现前僧,可分为几份,一份赏劳给照顾亡僧的看病人,一份依羯磨法集僧作白,按上中下座的次第,一一赠予界内僧众。如果衣物无僧众愿意接收,可作为弃物送给亡人家属,由其留作纪念或代为处理。

可知清规中对亡人物进行拍卖的行为是违反戒律的,虽然此举是为了减轻寺院负担,但亡僧钱财这一项是直接归属于寺院的,属于常住常住物,不可随意乱用,无论任何人,如果挪用常住财物价值满五钱的话,则犯盗戒的根本戒,所以丧礼费用不可以从遗产中出资。

并且依于戒律,出家人的遗嘱是无效的,因为当他命断的一剎那,声闻戒体消失,他曾经受用过的钱财就自动归入常住僧众了,所以死后的遗嘱不可生效。如果要分配自己的财物,可以在临命终时找人代为分配,一一安排好然后后往生,不得如清规所言,按遗嘱内容将财物“派人分头送呈”。

综上从僧人丧事制度可以看出,清规虽然是以一定的戒律内容为基础的,但更多的还是依于世俗习惯制定的,因为清规最初是服务于禅林的,禅宗注重不立文字,见性成佛,因此禅修者在日常行持上,比较随意自在,不拘小节,造成了禅林的共住,以现前的吃饭穿衣为要务,“在行住坐卧中悟道”的结果,就是容易流于俗弊,而戒律是万宗之基,站在持戒者的角度来看,很多清规是不符合律制的,有违于戒律就有违于解脱,故清规不可偏信;但是部分清规创造性的世俗化内容,又填补了戒律在中国化的过程中不同于印度习俗,在日常生活实践中难以行持、不接地气的空白,也算是随方毗尼的一种灵活运用,从近七百年来对禅林经久不衰的影响就是最好的证明,所以清规也不可偏废,因它本身就是时代的产物,是佛教中国化的背景下,禅宗与戒律共处的权宜之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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